年代待考
续修江都县志
馆藏编号 0102。《续修江都县志》在线影像,共1册1159页。已完成WebP转换与全文OCR,OCR结果仅供检索,引用前请核对原图。
版本、来源与引用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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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本:古籍数字扫描影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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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都盐业史料中的运商、场商、食商,是否指同一种经营身份?
卷五书内第403页:盐商类别与食岸
兩淮鹽法有運商場商食商之分;江都者內河食岸之一也
卷五书内第407页:持票与自运的区别
有票者不能自運惟按綱以出租
《盐法考第五》开篇即分运商、场商与食商,并把江都列为内河食岸之一,继而分别谈运商输课和场商计引领价。查家族盐业经营时,应保留原文所用商类与食岸,不宜把所有“盐商”统一解释成盐场生产者,也不能把行销区域直接当作人物祖籍或居址。第407页讨论盐业困境时又写到有票者不能自运、按纲出租,说明持票与亲自经营运输并非必然相同;但这是书中对制度和经营问题的概述,不能据此判断某一具名商人曾出租盐票或欠课。本批仅核对两页短摘录,没有逐条校核夹载的票额、加派与银两数字,也没有完成商号或人物名录核验。若要落实某家经营身份,仍须查相应年月的商册、号名、票引及课税记录,不能仅凭本段概述认定家族职业或财富。
仅核对上述原页短摘录,未完成整册校勘;原文与OCR保留。
